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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持有近洋航区证书的船员,因“11规则”无近洋航区分类,该类证书是否还能继续使用?若需换证该怎么办?

发布:2015/7/30 9:47:47来源:浏览:9482

  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现持有的近洋航区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过渡期补差培训,可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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