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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航线船员出境证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1/11/27 19:13:16来源:点击:1695

    海船员[2009]224号 2009年5月5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海员证申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航线船员办理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航运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要求,现将特殊航线船员出境证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特殊航线为中国内地至港澳台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二、从事特殊航线经营或运输的公司和船舶均应取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具有特殊航线运输或经营资质的公司为服务于特殊航线船舶并注册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船员申请海员证,必须满足《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提交公司与该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的此类有效海员证数量应与其所属特殊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数量相符,且最多不超过其所属特殊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总数的200%,其《海员出境证明》由具有特殊航线运输或经营资质的公司负责申请。   四、船员下船公休或不在特殊航线船舶上任职期间,其海员证应由公司统一管理。当船员与具有特殊航线运输或经营资质的公司(海员证申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将其海员证交回海事机构注销。   五、具有特殊航线运输或经营资质的公司(海员证申办单位)应于2009年6月1日前向海事机构报备《申办单位特殊航线船舶名录》(见附件)及每艘特殊航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特殊航线船舶名录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海事机构报备。   六、各有关海事局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具有特殊航线运输或经营资质的海员证申办单位名单报备我局。   七、本通知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员〔2006〕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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